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推荐学校首届教师伦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8 浏览次数: 310

                                                            闽师委综〔2012〕16号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为促使我校师德建设从行政思维向价值思维转化,从行政推动走向教师自律,形成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经校党委研究,拟于近期成立福建师范大学教师伦理委员会,作为学校师德建设的决策咨询、评议和协调机构。现就推荐学校首届教师伦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原则

(一)坚持“三个有利”原则。学校教师伦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推荐、遴选工作,必须坚持有利于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学校教师伦理道德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教师伦理委员会在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教师伦理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的原则。教师伦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考虑有教师代表、法学专家、伦理学专家、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使教师伦理委员会联系广泛、代表性强,渠道畅通、工作方便。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学校教师伦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是: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德行表现优秀,教师代表尤其要在自觉践行师德规范方面具有先进性和典型性,得到师生认可。3.具有较强的主人翁精神,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改革。4.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在师生和社会中享有较高声誉,能如实反映师生的意见、愿望和要求,维护师生合法权益。5.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师生的批评和监督。

(三)坚持合理分布的原则。学校教师伦理委员会委员的年龄应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以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要注意候选人在学科、专业、性别等方面的分布情况,注意把那些师德高尚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干部吸收到教师伦理委员会中来。

二、推荐范围

教师代表从全校范围内符合推荐条件的教职工中推选;法学专家、伦理学专家、校友代表(各1名)由宣传部、校工会、校友总会协商提名,直接作为教师伦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现任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作为学生代表直接成为教师伦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推荐、产生办法和程序

(一)学校首届教师伦理委员会拟由23人组成,按10%差额率选举产生。

(二)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教师伦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民主协商的方式,提名1名本单位候选人初步人选和1-2其他单位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校教代会执委会根据教师伦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并考虑委员结构等因素,协商、酝酿学校教师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候选人正式人选。

(四)召开校教代会执委会(扩大)会议(扩大到校八届二次教代会各主席团团长、部门工会主席),对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投票选举,产生学校首届教师伦理委员会委员。

(五)校党委委托校教代会执委会主席组织召开教师伦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投票决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选举结果报校党委确认,并发文公布。

四、注意事项

(一)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深刻认识成立学校教师伦理委员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站在为学校负责的高度,充分发扬民主,认真组织教职工根据推荐原则、推荐条件和被推荐人的德行表现,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推荐。

(二)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认真填写推荐表(见附件1、附件2),于201258日下午4:30前交至校工会办公室,联系电话:22867295

(三)未经本单位推荐,但得到其他单位推荐的教职工,校工会负责将推荐情况反馈其本人及所在单位,征求意见。在征得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按附件1格式提交材料。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首届教师伦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表(一)

      2.福建师范大学首届教师伦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推荐表(二)闽师委综1216.doc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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