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大工〔2017〕29号 关于组织教职工参加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0 浏览次数: 887

 



关于组织教职工参加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

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

职工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工会:

为充分发扬我校广大教职工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通过教职工互助互济,帮助广大教职工进一步增强抵御大病、重病风险的能力,使职工在生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得到互助活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实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目标,经校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学校同意,决定组织我校教职工参加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我校全体在编在岗工会会员(不含已经办理退休和2017630日前即将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组织方式

教职工的互助金(个人缴费部分)由部门工会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并交由校工会统一组织办理。

三、缴纳标准及方式

1、按照《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互助金费用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省总工会补助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每位干部职工20基层工会按每人80元标准缴纳(互助金采取职工个人缴纳、用人单位和工会经费适当补助等方式进行筹集,具体方式由基层工会自行确定)。

2、为了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对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教职工给予适当资助。具体缴费方式如下:教职工个人缴纳40元,学校资助10元,校工会资助30元。

3、互助金一经缴纳不退还,互助期满不返还。

四、时间安排

1、各部门工会于2017628日(周三)前将参加互助活动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应缴款项收齐,并填好《团体申请表》(一式一份)和《花名册》(一式二份),两种表格均需加盖部门工会印章。团体申请表及花名册请到“校工会网站/文件汇编/表格下载”栏下载。点此下载附件4、团体报名申请表及附件 5、参加人员花名册.xls

2、各部门工会统一于2017629日(周四),将收齐的款项交到校工会郭萍华老师处,将填好的相关表格纸质版和电子版交到陈久萍老师处,电子版可直接发送至校工会邮箱sdgh@fjnu.edu.cn(联系电话:22867297)。

五、相关要求

1、本次医疗互助活动要求参加活动的在职干部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总数的80%。各部门工会要广泛宣传、积极发动,向全体教职工讲明讲透参与医疗互助活动的作用和意义,最大限度地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参加互助活动,以免影响我校教职工正常参与医疗互助活动。

2、本次医疗互助活动时间紧迫,各部门工会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相关收缴工作,以免因耽误全校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

3请各部门工会经办人员务必认真核对《花名册》中的教职工身份证号码,确保准确无误,以免影响今后医疗互助金的发放。

4、宣传发动时,请务必将本次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内容详细告知广大教职工(详见附件)。



附件:《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7620









抄 送: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市总工会直属工会;校领导。

福建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7620日印发

附件

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

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机制、帮扶困难职工等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总工会的工作要求,现就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活动”),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党政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把开展医疗互助活动作为关怀帮扶职工的实际行动,切实抓实抓好;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取之职工、用之职工,着眼长远、量入为出”原则,最大限度地扩大覆盖面、提高受益率。

二、参加对象

第二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是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干部职工(含加入工会组织的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外教及其他形式的合法用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作为参加对象。参加活动的在职干部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总数的80%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少于一年,以及不能提供最近3个月以上工资在册名单者,不予参加。各单位要将本单位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名单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三、报名时间和程序

第三条 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报名时间为2017615日—30日;由基层工会以团体名义向福建省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工服务中心”)报名(报名须知见附件3),不受理个人报名。

第四条 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干部职工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表》(见附件4,附EXCEL格式电子版);

.《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干部职工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见附件5,附EXCEL格式电子版),并经所在单位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第五条 职工服务中心收到完整报名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通知到基层工会。

四、经费筹集和缴纳

第六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干部职工按每年每人100元筹集缴纳互助金,其中,省总工会按人均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基层工会按每人80元标准筹集缴纳(互助金采取职工个人缴纳为主、用人单位和工会经费适当补助等方式进行筹集,具体方式由基层工会自行确定)。

第七条 基层工会根据职工服务中心的通知,及时将互助金转(存)到指定账户(缴款须知见附件3)。

第八条 互助金缴款后不退款,期满不返还。

五、活动期限和权利

第九条 医疗互助活动期限为一年。经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单位办结相关手续并缴纳互助金后,自201771日零时起至201863024时止。

在医疗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活动的职工享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助。在有效期内退休、调动的,其补助权益不受影响,直至期满为止。

六、补助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 首次参加本活动的单位干部职工,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补助,自本活动开始日起60天(含60天)后,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的,才给予补助。第一期已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不受此限。

第十一条 重大疾病补助金。经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及其定义见附件1),可给予重大疾病补助金,其中,第1—11种重大疾病补助32000元,第12—32种重大疾病补助25000元。

第十二条 特定疾病补助金。(1)未发现颈部淋巴结以外转移的甲状腺癌补助金。经定点医院确诊患病并实施手术治疗的,按10000元发给补助金。(2)冠心病支架置入补助金。经定点医院确诊患病并实施支架置入治疗的,按10000元发给补助金。已领取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冠心病患者不再给予支架置入医疗补助金。(如先已领取冠心病支架置入医疗补助金,则从重大疾病补助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十三条 住院补助金。经定点医院确诊患病并连续住院治疗满5天(含5天)的,从第一天开始计算,每天补助50元,本期内最高补助50天。凡本期内已领取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补助金,不再给予住院补助金。(如先已领取住院补助金,则从重大疾病补助金、特定疾病补助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十四条 死亡慰问金。在医疗互助期间,患者因疾病在定点医院经救治无效死亡。由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补助金交由单位工会负责慰问其家属,分三档:(1)医疗费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补3000元。(2)医疗费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补6000元。(3)医疗费50000元以上的,补10000元。因疾病来不及送医院救治而死亡的,给予补助3000元。其他原因死亡(如事故、违法、自杀等)不应列入医疗互助范围。申报材料需提供职工医疗费发票、死亡证明书和单位工会申请报告,未住院死亡的不需医疗费发票。

第十五条 一种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补助只补助一次,但再度首次确诊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之一的,不受此限。

第十六条凡有以下所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或死亡慰问金。

1.通过伪造、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方式,虚假证明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

2.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前已确诊(含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已知或应知)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的重大疾病之一(死亡慰问金不受此项限制);

3.在定点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的。

第十七条 凡有以下所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医疗补助或死亡慰问金。

1.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住院;

2.醉酒、自伤自残自杀等;

3.保胎、流产、堕胎、分娩等(并发症除外);。

4.在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的;

5.在非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

6.一般性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的医疗行为;

7.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七、补助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八条 补助金的申请由基层工会为主负责,由职工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具体手续可由职工本人直接办理,也可由所在基层工会指定专人代办。

第十九条 补助金的申请一般应在患病职工出院后的60日内提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出申请的,应在90日内说明原因并明确具体申请时间,经所在单位工会证明后提出书面报备。

第二十条 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见附件6),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2.患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能够证明住院治疗情况的相关材料(可用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包括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等;

4.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申请除了提供本条1—3项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门诊病历;(2)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如CT、磁共振、B超、心电图、病理切片报告单、血液检验报告单、影像学报告等)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5.职工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将补助款转入职工个人账户。

八、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成立由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组成的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活动的管理机构;医疗互助活动由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各基层工会具体组织实施。各基层工会要实行主席负责制,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及职工服务中心要确保医疗互助活动经费专款专用,当期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滚存结余出现赤字时,由省总工会贴补。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作经费及人员工资等,全部由省总工会承担,不占用互助金。报销由职工服务中心专人初核,省总工会核算中心会计审核,职工服务中心主任签批。职工服务中心每月5日前向管理委员会报送收支报表。

第二十四条 互助金收支使用情况由省总工会经审办定期进行审计,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及职工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规范》,健全和落实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告知、否定报备、限时办结、到期提醒等五项服务承诺,主动接受基层工会和广大职工的监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九、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因患大病住院,符合省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大病补助”有关规定的,可依照程序和要求申请相应的大病补助。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

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名单

2.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重大疾病的病种范围及定义

    3.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第二期医疗互助 活动团体报名和缴款须知

4.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表

    5.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

    6.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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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名单


主 任:郭立新

副主任:王 华

成 员:罗宝财

林 源

江发林

黄小鹏

赵 伦

姜春明

陈闽春

办公室主任:陈闽春

附件2

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

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

重大疾病的病种范围及定义


期医疗互助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系指参加本期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下列疾病,并符合相应定义。

1.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原发性癌症)。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补助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7)未转移的甲状腺癌。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补助范围。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2项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6.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补助范围内。

7.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②网织红细胞<1%;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9.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补助范围内。

10.严重的多发性硬化。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已经持续180天以上。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2)神经系统散在的多部位病变;(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11.白血病。指造血组织中的白细胞及幼稚细胞呈肿瘤增殖,白细胞的量和质发生变化,系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

1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1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2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4.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15.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16.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20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7.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补助范围内。

18.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9.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20.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20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2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补助范围内。

22.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20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3.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补助范围内。

24.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5.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6.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7.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0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补助范围内。

28.严重的Ⅰ型糖尿病。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29.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该类疾病补助仅限于女性。

30.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个:①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②光敏感;③口鼻腔黏膜溃疡;④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⑤胸膜炎或心包炎;⑥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⑦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000/μl或血小板小于100000/μl或溶血性贫血)。(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个:①抗dsDNA抗体阳性;②抗Sm抗体阳性;③抗核抗体阳性;④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⑤C3低于正常值。

31.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180天。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补助范围内。

32.严重的Ⅱ型糖尿病。指由于长期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附件3

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和缴款须知


一、团体报名须知

(一)报名时间:2017615-30,正常上班时间均可受理。

(二)报名地点:福建省职工服务中心(福州市鼓楼区琴亭33号职工之家一层)。

(三)材料要求:

1.《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表》、《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中的项目应填写完整,由主席签名,并加盖工会、所在单位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章。

2.《报名表》、《花名册》应附EXCEL格式电子文档(从福建工会网站http://www.fj12351.cn/文献资料,下载空表),报名时与纸质材料一起交给职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四)收到完整的材料后,职工服务中心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通知基层工会。

二、互助金缴款须知

(一)基层工会按照职工服务中心审核确认的人数和标准每人80,统一将互助金转入(存入)指定账户,不受理个人转账(存款)。

(二)指定账户

户 名:福建省职工服务中心

开户行: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 号:117010100100141147

(三)转帐(存款)请在缴款凭证上注明互助金缴费字样。

三、其他事项

遇有不明确事项或其他问题,请及时与职工服务中心有关同志联系。

陈暖秋 电话:87728135 手机:13509303699 邮箱:

sgxylfz@sina.com

葛东强 电话:87721689 手机:13799919037



















附件4


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第二期

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表


单位编号:




工会名称(盖章)


单位性质



工会主席姓名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手 机:

工作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手 机:

在职职工总人数


参加人数



交款人数


交款标准

80/人)


交款总金额

小写:



大写:



以下由职工服务中心填写


交款时间


生效期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24时止


职工服务中心
审核意见

初核
(经办)

审核

(医学)

中心主任

复核(财务)







领导意见



说明:1、此表应填写完整,字迹要清晰。


2、单位编号由职工服务中心统一填写。


3、交款时间由职工服务中心填写


4、交表时须附上Excel格式电子版(从福建工会网站http://www.fj12351.cn/文献资料,下载空表)。


5、此表可用A4纸复印。


附件5


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第二期

医疗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



单位编号:


工会名称

(盖章)


工会主席签名:  组织人事部门(盖章):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

号码

32种重大

疾病既往史

手机号码

备注





































































































说明:1、“32种重大疾病既往史”是指参加此期医疗互助活动前患过《实施办法》

所指的重大疾病之一,如有,请在相关空格内填写该种重大疾病名称;

2、提交本表请同时附Excel格式电子版(从福建工会网站http://www.fj12351.cn/文献资料,下载空表)

附件6

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

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


参加互助活动时间:自 日起到 日止

编号:    工会名称(盖章)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疾病

名称:

确诊

医院:

医院

等级:

确诊时间:  年 月 日

住院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住院天数


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银行帐号: 开户行名称:

我自愿委托同志为我申请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慰问)金。


委托人签章:年 月 日

所在

工会

意见




工会主席(签章):

所在

工会

工作

人员

姓 名:


联系电话:

职 工服 务心意 见

初核(经办):





签名:

审核(医学):





签名:

重大疾病

补助金

住院

补助金

特定疾病

补助金

合计(大写)

复核(财务):

中心主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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