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工会:
自今年上半年校工会启动建立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的调查活动以来,各部门工会广泛宣传发动,积极组织教职工参与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推动了我校教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顺利开展。
今年8月中旬,福州市总工会根据上级工会精神,下发了《关于开展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榕工〔2010〕69号)和《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一期)》,决定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其指导思想、组织形式、工作机构、互助对象、缴款方式、补助方式、管理模式等均与我校原定方案有类似、共通之处。由于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受益面广、缴费低、补助高、简便快捷,且考虑到今后我校独立建立教职工重大医疗互助金将存在对接、管理和保障等方面问题,经校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报学校同意,决定发动我校教职工直接参加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便于今后教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管理和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发扬我校教职工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中的积极作用,通过组织开展教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聚小钱、办大事”,进一步增强广大教职工抵御大病、重病风险的能力,提高我校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实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目的。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
福州市总工会成立“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审会)两个机构。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心”(挂靠在福州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互助中心),市级产业工会设办事员,接受互助中心的业务指导。
互助中心委托代办机构负责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系统软件开发与维护、互助金的安全与管理、风险调剂金的控制使用、原始台账的规范管理,并派工作人员驻互助中心承担日常收件、审核、支付、统计等工作。互助中心对互助活动享有一切责、权、利。
医疗互助窗口服务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8:00-12:00。
(二)互助对象
凡工会关系隶属我校的在岗教职工(含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编制外聘用制教职工,不含享受国家二级保健对象医保待遇的专家、学者及退休返聘教职工),均可根据自愿原则参加。
(三)互助期限
互助活动每期为一年,自校工会向福州市总工会缴纳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材料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四)互助金标准
第一期互助活动的互助金缴费标准为: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每人60元,编制外聘用制教职工每人36元。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期满后继续参加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缴费。
互助活动第一期风险金由福州市职工送温暖工程基金安排100万元兜底资金。
(五)补助金标准和范围
1.参加互助活动的教职工患病住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住院医保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住院医保费用总额”指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总额。
(1)到福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
(2)参加户籍地新农合的编制外教职工,回户籍地新农合定点医院就医,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基层工会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报备的;
(3)转到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经有关(职工、居民)医保管理中心或新农合批准,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基层工会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报备的。
2.首次参加互助活动执行30天免责期(含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参加互助活动的教职工于互助活动生效之日后第31天零时起,患病住院的,按有关规定,可申请领取补助金。
3.一个互助周期内,教职工多次住院的,可申请多次补助,补助金累计最高限额为5万元。
4.教职工跨互助期住院的,按照在两期的住院天数分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依据两个互助周期的实施办法分别计算补助金额。
5.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1)自伤、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事件中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3)工伤、生育、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6.如发现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补助金的申请和给付
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材料:
(1)《福州市职工住院医疗补助金申请审批表》(可到“校工会网站/文件汇编/表格下载”栏下载)一式二份,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他人代办,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2.以下各类职工分别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参加福州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福州市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出院时在收费处打印)等原件。
(2)参加福州市新农合的,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院补偿审核单》等复印件,加盖“新农合机构”确认章。
(3)回省内其他地市或外省户籍地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和医嘱单等复印件,加盖当地“新农合机构”确认章。
(4)未参加政府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和医嘱单等原件。
(5)转外就医的,补充提供:基层工会证明、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转外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有关证明、票据等。
3.互助中心自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由代办机构通过转账方式给付补助金。
4.补助金申请应在出院后30天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应事先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书面报备。
三、组织实施
(一)各类对象的组织实施
1.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含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不含享受国家二级保健对象医保待遇的专家、学者及退休返聘教职工,以下均同)由校工会统一组织参加。
2.编制外聘用制教职工
(1)协和学院、信息技术学院、后勤服务集团的编制外聘用制教职工由所在部门工会统一组织、独立参加。参加时应提供本单位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2)其他聘有编制外聘用制教职工的单位,其编制外聘用制教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有关事宜,待与福州市总工会协商后再行确定。
(3)闽南科技学院的编制外聘用制教职工因属地关系,不在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范围;附中、人民武装学院等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单位,由其独立参加。
(二)各类教职工的缴费标准
1.在编在岗的教职工每年60元,其中本人缴纳40元,学校福利金资助10元,校工会活动经费资助10元。
2.协和学院、信息技术学院、后勤服务集团的编制外聘用制教职工每人每年36元,其缴纳方式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
3.其他编制外聘用制教职工,待与福州市总工会协商后再行确定。
(三)时间安排
1.各部门工会要最大限度地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参加互助活动,于
2.各部门工会须于
3.协和学院、信息技术学院、后勤服务集团参照上述时间自行安排。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职工医疗互助是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工会牵头组织,职工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也是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的拾遗补缺,是福州市“春风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工会要充分认识开展互助活动的目的意义,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互助活动作为工会重点工作来抓,并主动向本单位党政汇报工会互助活动开展情况,积极争取单位党政的支持,最大限度地把教职工组织发动起来。
2.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工会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互助活动的目的意义、互助活动的内容,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宣传使广大教职工真正认识“团结友爱、互助互济”、“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活动的重要意义,扩大社会各界、广大教职工对互助活动的认知度、认同度、参与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3.加强服务管理。互助活动是通过工会的组织、宣传、发动,依靠广大职工团结互助的力量为困难职工办好事的一项服务工程。各部门工会要坚持以教职工为本,从实际出发,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真正把互助活动这项惠及教职工的好事办好、办实、办出成效。
附件:《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一期)》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