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大工〔2014〕15号 关于在全校开展第五期教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1浏览次数:409

 

各单位、各部门工会:

为充分发扬我校广大教职工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通过教职工互助互济,帮助广大教职工进一步增强抵御大病、重病风险的能力,使职工在生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得到互助活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实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目标,经校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学校同意,决定发动我校教职工继续参加第五期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1、凡工会关系隶属我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但不含以下三种情况:①享受国家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的人员;②已经办理退休和201511日前即将办理退休的人员;③有在外单位兼职,且已经在外单位办理过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的人员

2、我校各单位非在编人员。

二、组织方式

1、在编在岗教职工的互助金(个人缴费部分)由部门工会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并交由校工会统一组织办理。

2、协和学院,信息技术学院,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服务集团,图书馆等单位的非在编人员由所在部门工会统一组织、独立参加。参加时应提供本单位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三、缴纳标准及方式

1、按照《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期)》的有关规定,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医疗互助金费用为70/份(每人每期只能缴纳一份),女职工还可另外缴纳一份女职工特病互助金,费用为10/份。

为了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对在编在岗教职工医疗互助金给予适当资助。具体缴费方式如下:男女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个人缴纳40元,学校福利金资助10元,校工会资助20元。此外,校工会再资助10元为有参加本期医疗互助活动的女职工缴纳一份女职工特病互助金。

2、协和学院,信息技术学院,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服务集团,图书馆等单位的非在编人员每人每年36元(女职工也可另外缴纳一份女职工特病互助金,费用为10/份),其缴纳方式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

3、互助金一经缴纳不退还,互助期满不返还。

四、时间安排

1、各部门工会于2014128日前将参加互助活动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应缴款项收齐,并填好《团体申请表》(一式一份)和《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名册》(一式二份),两种表格均需加盖部门工会印章。团体申请表及名册请到“校工会网站/文件汇编/表格下载”栏下载。

2、各部门工会于2014128日至11日期间,将收齐的款项交到校工会郭萍华老师处(联系电话:22867297),将填好的相关表格纸质版和电子版交到陈久萍老师处(联系电话:22867296),电子版可直接发送至校工会邮箱sdgh@fjnu.edu.cn

3、协和学院,信息技术学院,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服务集团,图书馆等单位的聘用制教职工参照上述时间自行安排前往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办理。

五、相关要求

1、各部门工会要积极发动,最大限度地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参加互助活动,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相关收缴工作,以免因时间延误影响医疗互助活动的有效顺延。

2请务必认真核对《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名册》中的教职工身份证号码,确保准确无误。

 

附件: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期)

     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名册.xls

     团体申请表(第五期).xls

 

  

 

                          福建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41111

 

 

 

  送:福州市总工会、福州市总工会直属工会;校领导。

福建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41111日印发

附件

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福州市总工会组织开展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本活动的目的是发扬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职工互助互济,帮助生病住院职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使职工在生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得到互助活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第三条 互助活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保障互助活动顺利开展,解决好管理和监督的问题,成立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审会),设立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互助中心)和各县(市)区办事处,分别为互助活动的决策组织、监督组织和日常办事机构,互助中心和各县(市)区办事处在同级总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成员由福州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总工会、部分市级产业工会(参加互助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工会会员数10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及福州市总工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召开管委会会议时,到会的委员应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管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管委会的工作职责是:

()制定和修改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等;

()制定和修改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等;

()制定和修改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审查办法等;

()审议批准互助中心的工作报告;

()审查批准互助中心的财务预决算;

()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监审会设主任一名和委员若干名,委员由福州市总工会经审会委员、福州市总工会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基层工会代表组成。

监审会的工作职责是:

   ()全程监督审查互助活动的运作情况;

   ()审计监督互助中心、办事处财务收支情况。

第七条 互助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负责互助金的收缴筹措和管理使用,开立互助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并控制使用好风险调剂金和兜底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负责市级产业工会系统日常收件、审核、统计、资金归集等工作;

()检查、指导各办事处的工作;

()按时出具统计、财务报表,每月通报一次互助活动进度情况;

()编制预决算;

()管理好互助活动的档案资料;

()负责解释《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提出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调整意见建议;

()完成管委会和市总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办事处工作职责是:

()负责各县(市)区工会系统日常收件、审核、统计、资金归集以及汇缴市互助金专户等工作;

()做好互助金的会计核算,并按月与市互助中心核对数据;

()管理好互助活动的原始台账;

()完成互助中心和各县(市)区总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互助活动项目

   第九条 互助活动包括企业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上两项简称企事业职工互助活动)和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

第四章 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十条  凡工会关系隶属我市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含农民工,不含公务员和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的职工),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参加企事业职工互助活动的基础上,可以再参加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

第十二条 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自生效当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在企事业职工互助活动和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所需的相关材料、互助金缴纳均办结后同时生效。

续办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单位应在上期互助活动责任期满日前办理续缴手续,有效期顺延(提前续缴时间不与当期交叉享受补助待遇)。

第五章 互助金标准

第十三条 职工每人每期只能缴纳一份企事业单位职工互助金,女职工只能缴纳一份女职工特病互助金。企业单位职工互助金每份36元,事业单位职工互助金每份70元,女职工特病互助金每份10元。互助金一经缴纳不退还,互助期满不返还。

第六章 互助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四条 互助金来源:

() 职工个人缴款;

() 政府和用人(工)单位的补助;

() 上级工会和本单位工会的补助;

() 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 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市级核算、专款专用,风险调剂金实行全市统筹。

第十六条 市级统筹、市级核算是指全市筹集的互助金由互助中心代管,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支付。各办事处于每月底将筹集到的互助金转账至互助中心账户。各办事处收到的补助金申请材料经初审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每周集中寄送到互助中心,经互助中心复核后,由互助中心账户统一支付。

第十七条 互助中心账户共设立14个分账户,其中分12个县(市)区分账户、1个市级产业分账户(市级产业分账户由互助中心统筹)和1个风险调剂金账户(含风险调剂金、利息),当期互助金结余,在各分账账户内滚存使用。

第十八条 互助中心对筹集的互助金提取5%的全市风险调剂金,利息列入全市风险调剂金,风险调剂金由互助中心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市级产业分账户的互助金不足以支付补助金,完成当期参加互助活动职工任务数的,由全市风险调剂金发放补助金,风险调剂金不足的,由市总工会经费兜底;未完成任务的,若分账户内互助金不足,全市风险调剂金不予调剂,先从下期的互助金内预支,直至互助活动结束,若互助活动终止时分账户余额为负数的,由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经费自行兜底。

第二十条 互助金、风险调剂金、利息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监审会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若互助活动因故需终止,须提交管委会研究决定。终止后互助金结余仍继续作为职工医疗帮扶活动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章 补助标准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有效期内生病住院,按照“住院医保费用总额”(指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总额)的12%给予补助;因各种原因住院费用发票不能体现医保目录内费用的,补助金按全部住院发票总额的50%作为计算基数。一个互助周期内,职工多次住院的,可多次申请补助金,补助金累计最高限额为5万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的,在互助周期内经市级以上职工医保、新农合、居民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初次患六种原发性妇科癌的,享受一次性特病补助金一万元。六种原发性妇科癌指: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

第二十四条  职工跨互助期住院的,补助金进行分段计算,分别依据两个互助周期的实施办法计算补助金额。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自伤、自残、酗酒、以及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自然灾害、战争、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暴发流行性疾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出院后120天内未提出补助金申请的。

   第二十六条 当期互助金如有大量结余,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持续发展”的原则,可以进行二次补助,二次补助比例由互助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如发现利用各种欺诈、作弊骗取补助行为的,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慰问金制度

第二十八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互助期内死亡的(属第二十六条情形的除外),另外给予慰问金2000元。

第二十九条 为增进了解,密切感情,更好地服务职工,对补助金超过一万元的职工可以采用上门慰问的方式发放补助。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互助活动的组织、发动、宣传等工作经费从工会经费开支。互助中心安排不少于15万元、各办事处除上级拨款外应另外安排不少于2万元的工作经费,列入两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

第三十一条 每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由互助中心提出,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7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