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代会工作职责
根据学校教代会条例规定,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四项职权,简单概括为: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一、审议建议权包括: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如本校的办学指导思想、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和财务预决算等。以上方面的问题在决策前,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由教代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长工作报告,是指校长对学校一个时期全面工作的总结和计划。校长向教代会做工作报告每年至少一次。
二、审议通过权包括:凡是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如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实行聘任合同制的集体合同草案、校内津贴分配原则和办法、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要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然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包括: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原则、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由教代会审议决定。
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与审议通过的事项是有区别的。审议通过的事项,要经校长颁布后才能实施;审议决定的事项,则可以直接付诸实施。如果学校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教代会评议监督权指在校党委的统一安排和领导下,配合校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小组和组织、人事、纪检部门,以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对校级领导干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民主评议,提出相应的表扬或批评建议,并作为校党委任免干部时的重要参考。也可通过座谈会、个别听取意见、来信来访等形式,协助校党委收集教职工对干部工作和干部个人的意见和建议,为校党委任免干部时参考。
1、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下属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代表提案的收集登记、审查整理、传递反馈,及时交付相关部门处理,为提案的实施创造条件。
二、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提案,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大会提出建议列入大会议题。
三、监督检查提案的执行与落实,定期组织教职工代表检查有关部门处理落实提案的情况,负责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大会作书面报告。
四、提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或执行不力时,要在调查研究后作出判断。属于应该执行的,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属于条件变化,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允许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取得一致意见后,暂缓或停止执行。
五、凡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否落实,都应在规定的时间(二个月内)向代表汇报,给提案人以满意的答复,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做到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六、每年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大会开会之前开展提案的征集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总结布置工作。
2、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而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它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的专门组织,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配合学校开展教代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有关校务公开方面的工作。
二、负责针对学校人事制度、津贴分配制度及其它重大管理措施出台之前的民主征询、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意见与要求,并代表广大教工监督学校上述相关制度的实施。
三、建立每年定期与党政领导班子交流意见、每学期末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交流与联系制度。
四、每年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汇报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碰头会,研究、总结、布置下一步工作。
3、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下属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对学校提出的教学科研管理改革的原则、办法及与教学科研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进行预先讨论,并向教代会执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教学科研工作的议案预先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向执委会会议提供审议意见的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教代会关于教学科研工作的提案。
三、参与我校师德建设工作,总结、宣传和推广师德建设先进典型经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评选表彰先进的工作。
四、积极向党委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对教学、科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关心、帮助教职工业务上的成长,反映教职工在业务成长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五、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必要的教师业务培训,联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的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大赛,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
六、建立与学校主管教学、科研的校领导与职能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开展必要的代表巡视和双向沟通的工作。
七、做好教代会和校工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任务。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并向教代会执委会及工会汇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