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10-19浏览次数:1473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福建省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以及《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制定福建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加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二级教代会在二级单位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学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教代会执委会、校工会)的协调和指导,以健全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及要求,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二、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同级行政工作报告,对本单位发展和建设的重大问题和基本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内容包括:任期目标和发展规划(包括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改革方案;单位年度创收收入及开支情况报告;阶段工作总结;其他涉及整个单位的重大事宜。

(二)讨论通过单位行政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政策性措施和基本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及聘任制实施方案;教职工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奖酬分配办法;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其他政策性措施和基本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集体福利基金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生活福利事项。

(四)民主评议本单位行政领导干部,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参与本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的民主推荐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行政领导应认真落实和处理二级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不定期召开二级教代会代表座谈会,征求代表对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凡学校中享有政治权利的在岗教职工,均有当选为所在单位教代会代表的资格。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

第九条  代表的构成,根据各单位教职工会员人数比例确定。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者,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代表人数约占教职工总数比例30%50%;教职工在50人以下者,建立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条  代表既要充分体现教师为主体,又要照顾各方面的人员,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人数的 60%(非教学、科研单位例外),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一般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单位可以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

第十二条  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本单位有关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向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单位领导提出建议、批评;

(四)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二级教代会决议进行检查和督促;

(五)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代表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每次会议的内容,由主席团确定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会议,他们可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三至五年一届,换届工作在校教代会换届前一学期完成。二级教代会每年应召开12次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问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说明情况,并取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大会表决需有应到会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在二级单位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直接领导下,成立二级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成员由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及单位党政办公室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由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任组长,部门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根据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单位领导建议的基础上,拟定大会中心议题、会议日程、议程,报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二)做好大会所需材料的准备工作;

(三)负责推举大会主席团工作;

(四)组织征集教职工提案和合理化建议;

(五)换届时做好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七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作为二级教代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机构。主席团成员由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凡正式代表均可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由911人组成,其成员应包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但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一线的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主席团推荐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二级教代会主席团设秘书一人,负责做好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十九条  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或表决。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由部门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组织代表参加调研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合理化建议的落实,做好二级教代会建档存档工作,定期向单位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报二级教代会工作。

 

五、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起试行。其解释权在校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归校教职工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