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大工〔2010〕14号:校工会关于委托财务处代扣工会会员会费的函

发布时间:2010-07-01浏览次数:2516

 

 

 

校财务处:

《福建师范大学工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已于2010513校第十一届工会委员会暨第八届教代会执委会第4次全体委员会议修订通过,根据《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工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师大工〔201010号)有关精神,该办法从201071日起执行。

经广大工会会员授权,校工会拟与贵处建立委托关系:工会会费缴纳委托贵处从在编在岗且工资在册的会员每月工资中按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0.5%比例扣缴并转到校工会财务账户。20107月前加入工会的教职工从201071日起扣缴;此后新进工会会员从学校建立该教职工工资账户当月起实行。若有变动,由我会提前半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处,如果未及时通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本会承担。

以上妥否,盼复。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工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

 

             福建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0630

附件:

福建师范大学工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

2010513校第十一届工会委员会、第八届教代会执委会第4次全体委员会议修订通过)

 

201011,《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收支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上述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会费的收缴

1.工会会员按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0.5%比例计算交纳会费。

2.校工会与学校财务处建立委托关系,工会会费缴纳委托财务处从会员每月工资中按比例扣缴并转到学校工会财务账户。

3.会员办理离、退休手续后,按《中国工会章程》第八条的规定,免交会费,保留会籍。

4.新会员从加入工会当月起交纳会费。

5.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活动,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不享受工会福利。

二、工会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1.校工会将会员所缴纳的会费100%返还各部门工会,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学校工会每年三月在校工会网页上公布各部门工会前一年的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可用经费额度,接受会员监督;部门工会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活动计划,做出经费预算,并上报校工会,校工会依此作为批准部门工会使用经费的依据。

3.部门工会应规范使用会费,部门工会主席直接分管会费使用,按有关规定审批开支,并指定一名工会委员负责会费的收支记录和报账,同时将会费使用情况及时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4.各部门工会应按照规定标准和使用范围开支会费,并于每年六月、十二月集中到校工会报账。

5.每项开支必须持有正规发票(困难补助、病困慰问、劳务补贴等开支可造表报销),发票上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部门工会主席审核同意,报校工会审批后,方予以报销。

三、其他

1.本办法从201071起执行,之前关于工会会费的各项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解释权在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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