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09-06-07浏览次数:2551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已于2006年6月21日校七届二次教代会暨十届二次工代会全体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现予以印发。自本规程颁发之日起,
    1999年6月18日校五届二次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通过的《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自行废止。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2006年9月18日
    
    主题词:教代会工作  工作规程  通知
    
    
    
    
    
    
    
    
    附件:
    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2006年6月21日校七届二次教代会暨十届二次工代会全体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福建省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教代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促进学校民主建设。
    第三条 
    教代会三年至五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会期一至三天。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其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领导教代会工作。校长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事业,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代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大会的情况通报教职工。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由各选举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一、由校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举单位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具体要求。
    二、各选举单位根据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候选人赞成票超过选举单位应到会教职工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三、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校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并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四、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范围、名额的确定
    一、依法与学校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二、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选举时,其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三、代表名额为在职教职工总数的6%-10%。
    四、教职工代表要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一般干部、领导干部、职工。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职工和35岁以下青年教职工代表均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0%。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其他代表的比例。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有关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对学校领导和部门提出建议、批评;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方案,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二、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各种调研活动,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 
    教代会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民主选举正副团长;代表团正副团长在大会期间,要征集、汇总提案,组织本团代表认真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必要时可选派代表在大会发言;闭会期间,及时向本单位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收集教职工对大会决议、决定的反映,接受大会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代表团可设秘书一人,协助代表团团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调动、退休和撤换、增补
    一、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或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单位补选;连续1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因本校内部工作调动的,应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单位不再补选代表。
    二、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因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而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提出撤换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开会讨论,允许本人申辩。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撤换的,书面报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需要撤换、增补代表的,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程序和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二条  教代会的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一、特邀代表组成
    (一)原校党政领导、校长助理;
    (二)博士点学科带头人、国家级专家;
    (三)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民主党派、统战团体负责人;
    (五)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
    二、列席代表组成
    (一)未被选为教代会代表的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
    (二)未被选为教代会代表的各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等;
    (三)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学生会和研究生会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
    三、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组提名,经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大会期间,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应出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与表决或选举。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建议的征集和处理
    一、教代会要建立健全提案和建议的征集、处理制度。
    二、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提出。
    三、提案应由一人提出或几人联名提出,各代表团也可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
    四、提案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符合规定程序。
    五、征集的提案应进行审议,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没有立案但有实际意义的提案可作建议处理;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之提案人。
    六、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提案专门工作委员会呈送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主要主管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七、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对重要提案,可以进行面对面的质询和长期跟踪;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八、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出席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筹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议题和起草文件。
    一、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应围绕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在与校长或行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校党委确定。

    二、教代会召开之前,应向校党委呈送召开大会的请示,确定大会的指导思想、日期、议题、组织机构、经费预算等有关事项。经校党委批复同意后着手大会的筹备工作。
    三、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校党委分管领导任组长,校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校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实际和会议需要设立若干个工作组,包括秘书组、组织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四、校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人员建议名单与大会执行主席和会议主持人名单;拟定会议日程、议程;确定需要邀请出席大会的有关负责人报校党委审定。
    五、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做好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
    六、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检查文件准备情况,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等工作,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七、教代会换届,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八、工代会和教代会同时召开时,还要做好工代会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全体代表参加。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一、基本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二、大会主席团的产生、构成和职责
    (一)每次教代会应选举产生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
    (二)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职工代表,由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及各代表团团长组成,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三)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提出建议名单或由各代表团推荐提出,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四)主席团主持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和决定;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五)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秘书长由校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第十七条 大会正式会议
    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并宣布大会议程。
    一、大会议程
    (一)校党委领导致开幕词;
    (二)校长作工作报告;
    (三)教代会执委会主席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四)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议案报告、校务公开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交大会审议和讨论的议案或报告;提案工作委员会作提案征集、处理、落实情况报告;上述议案和报告以及其他一般性文件及预备会通过的问题,可作书面报告;
    (五)组织代表团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教代会秘书组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后交校长及有关部门,以便对工作报告及方案作进一步修改补充;
    (六)根据需要,可安排教职工代表作大会发言,对大会各项工作报告、方案、决议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召开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讨论、通过对有关问题的决议草案;
    (八)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九)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说明,提请大会审议;
    (十)通过大会决议、决定;
    (十一)闭幕后由教代会秘书组作好大会总结和各种资料归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报上级工会。
    二、工代会和教代会同时召开的,要安排好两个会议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第十八条  大会精神的贯彻落实
    一、各代表团和代表,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传达大会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大会精神的方案。
    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
    三、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要对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及时向校党政和有关部门反映。
    四、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可以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大会决议、提案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组织教代会代表巡视。
    五、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可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校情民意反馈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会议制度及重要问题的处理
    一、会议制度
    (一)每周召开一次主席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全委会议;
    (二)根据学校实际,校行政职能部门原则上每学年一次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通报工作,听取教代会执委会的意见和建议,会议时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前两周通知有关职能部门。
    二、重要问题的处理
    (一)遇有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委会议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委与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次教代会报告;

    (二)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在闭会期间如须修改时,由校行政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出,经校党委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修改决定;对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经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修改原有决定;
    (三)上述会议由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 教代会职权的行使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审议建议权
    教代会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基本范围
    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校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重大问题等。

    二、工作程序
    (一)校长(学校行政)将需提交讨论审议的有关计划、方案等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通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对通报的内容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及时反馈;
    (二)校长工作报告、方案(草案)形成后于教代会预备会议召开前10天发给教代会代表;
    (三)将校长工作报告和有关计划、方案等,提交教代会正式会议讨论、审议;
    (四)教代会对审议通过的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
    (五)校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方(草)案,作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审议通过权
    教代会讨论通过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一、基本范围
    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津贴分配原则和办法、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
    二、工作程序
    (一)校行政提出方案、办法和制度及其相应的原则、依据和条件,应充
    分听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应参与方案的拟订;
    (二)校行政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应通过座谈会、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使方案准确、合理、科学,符合学校实际和教职工的意愿;
    (三)将方案提交教代会正式会议审议;
    (四)教代会表决通过方案,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五)对有些一时难以把握或者教职工意见较多的方案,经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校行政根据试行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实行;
     (六)校长颁布施行方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审议决定权
    教代会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一、基本范围
    教职工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定额、社会保险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事项等。
    二、行使审议决定权的程序与行使审议通过权程序基本相同。
    三、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付诸实施。校行政对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如有异议,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评议监督权
    教代会评议监督校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校行政领导干部。
    一、评议范围
    评议监督校行政领导干部和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或校党委授权,评议监督校党委领导干部和党委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由二级教代会评议。
    二、评议程序
    (一)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确定评议的原则和范围,并选举或推荐产生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小组,负责民主评议的工作;
    (二)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分项、综合评价;
    (三)评议采用书面和口头相结合,面对面或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对干部素质分项计分测评。
    (四)评议要按照政策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按程序评议,要从关心爱护干部的愿望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
    民主评议干部分为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经教代会选举或推荐,校党委同意,成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小组;由校党委领导或授权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担任组长;由评议工作小组制定评议干部方案,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二、述职评议阶段。被评议干部向教代会代表作述职报告,教代会代表对被评议干部进行评议。
    三、综合汇总阶段。评议工作小组对评议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写出评议意见,填写教代会民主评议表,报校党委审定。
    四、反馈阶段。评议工作小组将评议意见与被评议干部见面,听取被评议人意见;评议工作小组向教代会代表通报评议情况及评议意见,被评议干部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五、总结阶段。总结评议工作,提出对被评议干部的综合评价。
    
    第五章  教代会执委会及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下称教代会执委会)是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教代会执委会由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教代会相同。教代会执委会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下称常委)、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我校教职工人数,校教代会执委会设委员29至33人。校教代会执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产生
    一、校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代表团为单位提名,由上届执委会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校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二、校教代会执委会的常委、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教代会执委会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经校党委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校党委提出建议名单,经代表团酝酿讨论后,由上届教代会执委会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提出。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选举的实施
    一、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和常委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
        二、选举前,大会主席团应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
        三、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非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教代会执委会选举的监票人,从非常委、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四、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
        五、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六、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七、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选举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
    八、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本条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九、选出的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报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执委会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接受群众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等。

    二、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工会理论、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三、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国家的民主与法律制度。
    四、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五、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听取、处理代表和教职工意见、建议、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七、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八、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九、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指导二级教代会的工作。
    十、完成大会期间主席团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产生和职责
    一、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
    (一)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应根据实际需要。一般可设提案、教学科研、福利保障、民主监督、民主评干、校产、青工等常设性专门工作委员会;
    (二)每个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以三至九人组成,其成员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非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
    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工作需要提出。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完成教代会安排的工作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与教代会审议的有关计划、方案的讨论、制订;
    (三)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关于本专门委员会业务的意见、建议,及时提交主席团,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提供依据;
    (四)督促、检查教代会通过的与本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并将检查情况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汇报;
    (五)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讨论、处理;
    (六)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六章 教代会档案资料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教代会的有关资料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历史记录,必须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档、存档的范围包括:
    一、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指示;
    二、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等;
    四、教职工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
    五、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
    六、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
    七、所属单位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
    八、教职工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等;
    九、与教代会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由校工会负责。民主评议干部的有关材料未经校党委或组织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查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福建师范大学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